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鼓励党内外群众署名举报,促进我市党风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察部关于举报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单位、公民、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向我市纪检、监察机关署名举报党的组织、党员或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法纪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举报有功人员:
(一)举报违纪违法行为,使违纪者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的;
(二)举报违纪违法行为,为国家、集体防止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举报违纪违法行为,对惩治腐败、遏制不正之风具有预防性作用,并被区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典型案件公开处理的;
(四)举报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三条 匿名举报,必须由举报人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为举报有功的,可视为举报有功人员。
第四条 对举报经济案件有功者的奖励金额,按该案没收、追缴收入金额的千分之五发给,原则上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0000元,最低不得少于300元。但对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可视情况给予超过10000元的重奖。
对于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因举报使经济损失得以挽回或避免,但未发生没收、追缴情况的,奖金可参照本办法第四条标准发放。
第六条 对举报非经济案件有功者的奖励,根据被举报人的违纪情节、危害结果的轻重,以及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程度确定。奖励金额在300元至5000元以内发给。
第七条 对同一案件中有数个举报有功者的,其奖金总额不超过上述单项奖励标准。
第八条 对举报使被举报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又有追缴财物入库的有功者,其奖金按单项奖励标准发给。
第九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由信访部门根据案件查证及审理情况,填写奖励申请表,经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向有功人员发放。
第十条 奖励经费,于每年初由财政部门预拨一定数额的周转使用金,年终据实结算。
第十一条 要为举报有功人员保密,实施奖励时不公开进行。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在新闻报道中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及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